2007年6月份,吉安县某村民小组将本村土地出让给某开发商,得到土地补偿款70万元。该村民小组以“村民集体讨论”的方式通过了这笔土地补偿金的分配方案,即每位村民可分得补偿金4000元,但“出嫁女”胡某及其子未在其列,理由是“胡某已嫁到外村”。而胡某则认为自己虽嫁,但其和儿子一直在村里居住,户口也一直在村里,履行了村民义务,理应同样获得土地补偿金。村民小组以胡某是“出嫁女”为由拒绝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胡某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胡某将村民小组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村民小组给付其及其儿子应享有的土地补偿金共计8000元。
【分歧】
村民小组以“村民集体讨论”的方式决定不给“出嫁女”土地补偿款是否构成侵权?
第一种观点,胡某成年后,已经嫁到外村,并生育了小孩。胡某是为了方便做生意,故一直在父母家居住,也就没有迁移出户口。村民小组在其后重新划分责任田时也没有给胡某分配田地。村民小组以“村民集体讨论”的方式作出的决定是合法有效,村民小组不给“出嫁女”土地补偿款没有构成侵权。
第二种观点,村民小组以“村民集体讨论”的方式作出的决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村民小组不给“出嫁女”胡某土地补偿款构成侵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村民小组以“村民集体讨论”的方式决定不给“出嫁女”土地补偿款是否构成侵权。理由如下:
1、关于土地补偿款的属性问题。根据村民小组的分配水田荒地补偿款方案、借支分配方案证据分析,村民小组分给村民的土地补偿款具有普遍性和福利性的特征,不符合借款的法律特征,应属于土地补偿款分配。
2、关于胡某“村民待遇”资格的认定问题。男女平等,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胡某婚后有权将户口留在原籍,其户籍未迁出,仍然是该村小组的成员,其子户口随母亲。因此,胡某母子是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村民小组以胡某婚后户口不迁出为由拒绝给予其母子村民待遇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3、村民小组分配土地补偿款是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为基本单位分配的,村民小组以“村民集体讨论”的方式作出的不给“出嫁女”土地补偿款决定,虽然该决定符合农村的“土政策”,但是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胡某母子的合法有效,村民小组不给“出嫁女”土地补偿款构成侵权。村民小组拒绝分给胡某母子土地补偿款,胡某母子有权以此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其正当权利。
彭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