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郫府发〔2005〕45号〕
郫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郫府发〔2005〕45号〕
郫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郫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和
郫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郫府发〔2005〕4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郫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和《郫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郫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八日
郫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建设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关于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04〕16号)和《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精神,结合郫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含成都高新区西区)征收村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县计划与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城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征收土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
第六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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