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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常见的有效抗辩事由
发布日期:2012-06-13    作者:110网律师

1、 商业秘密构成抗辩
1-1、不构成非公知性: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1) 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行业惯例;
2) 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6) 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1-2、未采取保密措施:原告未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缺失商业秘密的基本构成要件。

2、 商业秘密获取途径正当抗辩
2-1、信赖交易: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员工所在企业进行市场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所在新企业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为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员工与原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
2-2、记忆抗辩:记忆抗辩多出现在客户名单侵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诉争的焦点即雇员与前雇主客户之间的交情能否成为雇员的一般知识和经验。实务中倾向于认为,雇主如果将客户名单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管理,而雇员只是通过记忆记住了一些客户,那么该记忆便构成“一般知识、技术和经验”,是可以为自己或者新雇主的利益而使用的;如果该雇员以书面形式记载了该客户名单,则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2-3、自主开发:商业秘密可以由过个权利主体分别独立拥有,不排斥其他人独立开发研究相同的商业秘密。被告需要证明自己自主开发的商业秘密的证据,以及为之付出的人力物力,并且应切断与原告商业秘密的“接触”条件。
2-4、反向工程: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这种研究是由产品到方法的逆向行动,其实质也是一种独立开发研究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只不过是使用了公开的产品而已。合法的反向工程是获取商业秘密的正当方法,通过该方式取得的商业秘密,不构成侵权。能有效证明实施反向工程的证据包括购买产品的发票、货物提单、供货合同、反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详细数据资料和有关说明,以及研制进展情况的原始记录等。但如果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2-5、合法受让:被控侵权的信息来源于第三方的转让或者许可,自己没有侵权的故意。

3、信息不同抗辩
证明被告的商业信息与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不构成实质性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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