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常见的几种取证方式
一、 律师取证
在西方一些国家,律师取证是一种最主要的取证方式。但由于我国的司法体制,律师取证往往只能局限于采集证人证言、调取工商、民政等机关的登记资料,这对商业秘密诉讼而言,是远远不够的。
二、 公证取证
公证取证有助于弥补律师取证的弱点,加强证据在诉讼中的采信度。在采集侵权产品时,公证机关的介入,有利于对购买或租赁涉嫌侵权产品的过程予以固定,用来证明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也可用于诉讼时作对比鉴定。在现在越来越多的 网络侵权案件中,由于涉及的取证对象往往是储存于无形介质中的软件源代码和网页等,具有可修改性,因此公证取证更为必要。
三、 行政或公安部门的证据保全
律师取证和公证取证的共同弱点就是缺乏强制性。在法律规定的律师或公证人员有权调查的领域内,如果得不到对方的配合,律师和公证人员的工作就会受到阻碍。因此,在商业秘密案件这种同时受到民事、行政和刑事三方面调整的特殊案件中,权利人可以采取迂回战术,通过举报先启动行政或刑事程序,从而通过行政或公安部门的强制措施取得证据。这样一方面可以停止对方侵权,部分达到民事诉讼的目的,也可为民事诉讼奠定证据基础。但是,这种取证方式也存在一些难题。首先是启动难,因为无论是行政程序或是刑事程序的启动,都需要一些初步证据,包括侵权主体、客体和因果关系等。有时即使是初步证据,权利人也很难掌握,这就需要寻找其他的切入点,如侵权人的工商证照或其他行政审批程序是否完备等。其次,这类取证方式可能会导致不利于经济赔偿的结果,因为行政或刑事程序启动成功后,权利人虽然确实取得了证据,但由于行政或刑事程序在前,民事程序在后,行政或公安部门先行对侵权人采取了经济甚至人身上的强制措施,很可能导致权利人难以获得充分的赔偿。
四、 法院的证据保全
这是采用最多的证据保全方式。这一方式可以在诉讼中提起,也可以在诉前提起,其优势在于程序启动要求比较低。实践中,法院往往是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有的还要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担保,然后再采取证据保全。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一般诉讼案件中可以满足取证的要求。但是,在一些专业性强、难度较大的取证中,法院证据保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法院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一个中立者的身份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是否能够保全到所需证据与其无切身关系,这就导致法院不会主动地在现场寻找挖掘证据,而当事人和代理人一般不被允许到现场协助证据保全,因此造成在一些特殊案例中,法院的证据保全工作也难以满足诉讼请求的取证要求。
综上,在商业秘密侵权的具体案件中,律师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利弊,单独或组合采用以上取证方式,以期达到最好的证据保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