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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贩卖毒品案感言
发布日期:2012-06-10    作者:李军律师
 曹某某贩卖毒品案,业经法院开庭审理一次。第一次开庭后当天,当事人妻子才联系、委托本律师介入。接受委托后,本人通过会见了解到涉案两个被告人开庭时都翻供,否认指控的贩卖毒品罪,并都当天控诉有刑讯逼供现象。其后,与主审法官多次沟通案情,认为案件存在一些问题;但主审法官却说合议庭意见是一致的,认为这个案子应定为贩毒。但第一次开庭后没有多久,法院即通知检察院有新证据提交,要求再次开庭。第二次开庭前,本律师再次与公诉人沟通,指出控方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公诉人有些措手不及,因为第一次开庭,两被告人均未委托律师,显然是无法与公诉人抗衡的。也因此,公诉人忽略了己方证据中存在的缺陷。由于我们律师的介入,使得案件中存在的不利于控方的地方被凸显出来,极有可能会影响到本案的定罪量刑。在此情况下,第二次开庭仍未如期,检察院再次申请延期审理。
       第二次开庭未能如期进行,当事人家属已明白律师介入的必要性了,不是我们律师介入的话,这个案子早已判决下来,说不定当事人已开始服刑了。第二被告人的家属当天就征求我的意见,现在给他请个律师晚不晚?我说当然不晚,一审仍可以发挥律师作用。随后,第二被告人的家属也委托了律师。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期待再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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