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李某父母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获得了满意的赔偿。
2011年,彭某等人倒卖麻黄草给马某等人,由马某等人在位于郫县的出租房内制造麻黄碱,彭某等人再将麻黄碱卖于张某等人,在位于简阳的农房内制造冰毒。柯某曾与彭某联系,将麻黄碱卖于他人,但均未能出手,后在喀秋莎宾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审理:
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柯某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物品罪。经过法庭审理,律师认为柯某贩卖制造毒品物的数量和次数都不确定,其相关证据均由同案犯供述构成,与公诉方描述的证据确实充分存在较大出入。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判处柯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