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简介:耿某被西安市检察院以贩卖运输毒品900余克提起公诉,接受委托后,我们进行阅卷、会见,详细了解了案情,在时间紧、案件重大复杂,且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严峻形势下,制订了严密的辩护策略,最终,我们的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
辩 护 词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受某某委托, 指派我们担任 “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耿某某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们进行了阅卷和会见被告人,认真听取耿某某本人对全案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公诉人的《起诉书》和相关指控证据,分析《刑法》相关条款及刑事司法解释和本案的案情,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人耿某某虽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但由于其贩卖、运输的700克毒品仅含有巴比妥成分,和杨某某共同贩卖、运输的300克毒品成分无法查证,且耿某某有协助警方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耿某某进行罪轻辩护。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耿某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对于耿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347条第4款关于贩卖、运输其他少量毒品的规定进行量刑。
公安机关对耿某某伙同杨某某所贩卖的300克毒品的成分并未查清,其所贩卖的“毒品”到底有没有毒品成分不得而知;耿某某自己所贩卖的700克毒品经鉴定也仅含有巴比妥成分,根据《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的通知》的规定,巴比妥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而最高院《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贩卖、运输地西泮、溴西泮等二类精神药品不满100千克的才属于《刑法》第347条第4款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而本案耿某某所贩卖的含二类精神药品巴比妥成分的也仅有700克,离100千克相去甚远。辩护人认为......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