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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辩律师:制假售假涉嫌构成罪名与刑罚
发布日期:2012-06-07    作者:廖锐斌律师

深圳、东莞乃至广东各地的“三打两建”运动正开展得如火如荼,假冒伪劣大肆充斥社会,制假售假成了重点打击对象,而制假售假很可能构成什么罪名并将受到怎样的刑事处罚,成了很多人迫切了解的法律问题: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概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立案标准: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
  定罪标准:
  本罪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行为:(1)掺杂、掺假。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2)以假充真。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3)以次充好。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量刑标准:
  1、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概念: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所需的有效成份的;
  (5)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定罪标准: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所谓“危害人体健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141条规定的“足以危害人体健康”:(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须的有效成份的。在犯罪形态上,本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并不需要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就可构成本罪既遂。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故意内容包括:一是行为人明知生产或销售的是假药并且其生产或销售的行会造成危害不特定人体健康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可能造成的危害不特定人体健康的结果采取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分子是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是法律并没有要求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而生产、销售假药,都可构成本罪。
  量刑标准:
  1、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概念: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本罪中的生产和销售行为是选择性关系,行为人实施其中一个行为即构成犯罪。
  立案标准:
  具有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之一,并且造成他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
  定罪标准: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所谓劣药,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及其他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者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故意内容包括:一是行为人明知生产或销售的是劣药并且其生产或销售的行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可能造成的危害不特定人体健康的结果采取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分子是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是法律并没有要求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而生产、销售假药,都可构成本罪。
  量刑标准:
  (1)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概念: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两种行为其中之一的,就构成本罪,既有生产行为,又有销售行为的,不构成数罪,仍以一罪论处。
  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当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本罪是危险犯。本罪行为人除了必须有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以外,客观上还必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才能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即所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单位或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其中既包括合法经营者也包括非法经营者。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量刑标准:
  (1)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
  (3)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概念: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
  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2)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定罪标准: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属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构成既遂。本罪主要表现为两种行为:一是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即行为人虽未实施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但他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食品而予以销售。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既包括合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非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
  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故意内容为行为人明知其掺入食品中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其掺入食品中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并且其行为可能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却对此危害结果采取希望获放任的心理态度。
  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
  (2)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罪
  概念:本罪是指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和其他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也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
  (2)犯本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七、虚报注册资本罪
  概念:本罪是指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等记主观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二是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定罪标准:
  本案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提高公司公示性和安全性,我国建立了公司登记制度,公司未经登记不得设立。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资本。所谓注册资本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作为公司经营资本的一部分,注册资本是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一项基本保证。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1)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2)行为人通过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了公司登记。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单位。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是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是董事会。单位犯本罪的,同时也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犯罪的目的是为了欺骗公司登记机关,非法取得公司登记。过失不构成本罪,对于确实不知道公司登记条件,或者因工作疏忽造成注册资本虚假的,不能构成本罪。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制假售假”涉及的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取保候审、刑事审判与刑事处罚等法律问题可致电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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