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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回复:生产销售地沟油涉嫌什么罪名
发布日期:2012-04-05    作者:孟子君律师
生产销售地沟油的,涉嫌什么罪名
有网友咨询,其亲戚在新疆打工期间,因为参与生产销售地沟油,被警方抓获,现羁押于新疆某地看守所。他问:他的亲戚的行为涉嫌什么罪名,会被判刑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一般生产销售地沟油的,属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情形,即按照修订后的《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因此,网友亲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在五年以下量刑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比如生产销售数量较多,则可以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生产销售地沟油数额巨大等特别严重情节,或造成致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依据网友的陈述,其亲戚是外来打工人员,不是生产销售地沟油厂的老板或者股东。因此,其应该属于从犯或胁从犯,依法应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如果行为人在打工期间,对该厂系生产地沟油的情况不了解,在发现系生产地沟油后及时脱离该企业,那么,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因此,因为在没有介入案件,没有查阅案卷材料,对案件具体情况不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律师只能根据法律的一般规定,来对网友做简单的咨询和回复。建议网友及时给亲戚委托专业律师,以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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