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44C036
事项名称: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3、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8号双全大厦627(市园林绿化局政务服务大厅)
乘车路线: 302、367、387、104、725、300、801、特8、825、702、735中国科技馆下车
联系电话: 62052244—3627
监督电话: 62012886
相关网址: www.bjyl.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人员

省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林木种苗检验工作3年以上经历,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资格。(依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

县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从事林木种苗检验工作3年以上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资格。(依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
2、基础设施

省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具有天平室、发芽室、软X射线室、净度分析室、标本室、贮藏室、准备室、档案室、生理生化室、水分测定室、遗传品质检测室、苗木检测室等。

县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具有天平室、种子检验室、软X射线室、生理生化室、准备室、档案室、苗木检测室等。(依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
3、工作制度

根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应当具有详细的《质量管理手册》、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内部工作文件(包括规章制度、检测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等)的制定颁发修改制度、技术文件的管理和保密制度、检测工作质量申诉的收集和处理制度以及检测标准等,并且对外公开。(依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
4、检测能力及设备配备

省级和县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都应具备以下检测能力,并配备与其相适应的设备。(依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
(1)本辖区主要造林绿化树种种苗品种鉴别;

种子质量检测:种子净度、千粒重、发芽率、发芽势、生活力、优良度、含水量、病虫害感染程度等;
2)苗木质量检测:苗龄、苗高、地径、根系指标、苗木综合控制指标等。
5、具有一定的检测能力及用于种苗品种鉴别、种子质量检测、苗木质量检测的设施设备。(依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

 

二、申请
(一)
提交材料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