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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社会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5C002
事项名称: 涉外社会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06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20006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
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统计局法规处
办公地址: 宣武区广安门南大街36号205房间
乘车路线: 603支,340,937支,962,939,800内,716,732支鸭子桥北里站下
联系电话: 83547367、83547010
监督电话: 83547058
相关网址: //www.bjstats.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涉外社会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涉外社会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北京法人单位,境外组织在北京机构。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法人单位:

(1)《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2)通过当年年检的下列法人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之一(市统计局对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核验后,法人证书原件退还申请机构。):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b、《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c、《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d、《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

(3)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报告;(报告应包括申请机构的调查领域及专长、人员状况、设备状况、调查业绩状况以及其他可以说明申请机构调查能力的内容。)

(4)用以证明申请机构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所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材料。申请机构可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a、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三项以上调查项目的每个项目的调查问卷、合同复印件;

 b、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调查营业总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每个项目的调查问卷、合同复印件。

(5)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保密制度应当对搜集、保管、提供、销毁调查资料等方面的保密工作作出严格规定。)

(6)关于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由申请机构自行出具关于本机构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7)市统计局认为申请机构需要提交的用以证明《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内容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按上述7项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境外组织在华机构:

(1)《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2)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登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登记证书必须通过当年年检。(市统计局对上述文件核验后,登记证书原件退还申请机构。)

(3)调查机构的资料保密制度。(与法人单位第5项材料要求等同。)

(4)关于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与法人单位第6项材料要求等同。)

(5)市统计局认为申请机构需要提交的用以证明《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内容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按上述5项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申请机构首席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
审定通过的,告知申办人的申办事项办理结果,并定期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核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将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2、审定没有通过的,将申办理由及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北京市统计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形式告知申办人,并退还申办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实施机关可延长10天)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统计局法规处

2、办公地址:宣武区广安门南街36号
3、乘车路线:603支,340,937支,962,939,800内,716,732支鸭子桥北里站下

4、联系电话:83547367、83547010
5、监督电话:83547058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
13:30-17:30

7、网址://www.bjstats.gov.cn

样表下载

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申请表式
申请材料清单
送达回证
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境外组织在华机构)
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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