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代 理 词 )状
审判员: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接受张小虎的委托,指派冯鹰律师担任其代理人,现根据庭审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考虑:
1原告离婚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
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己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本案可知原被告婚姻基础比较好,原被告是自由恋爱,恋爱时间也比较长,在互相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双方才选择结婚,在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而且有了爱情的结晶,生育了儿子张逸飞。据了解,原被告双方并没有什么矛盾,而是双方的父母有矛盾,被告有两个门面房,原先出租,原告的父母想让被告用门面房做生意,不让被告上班,被告也照做了,但是,生意赔了。就这样产生了矛盾。 总之,原被告夫妻感情根本没有破裂,而且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双方仍然有和好的可能,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2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离,儿子由被告抚养, 原告支付抚养费。
3嫁妆是婚后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总之,原告离婚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夫妻感情根本没有破裂,而且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双方仍然有和好的可能,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谢谢!
代理人:冯鹰律师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