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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答辩状(安置房分割)
发布日期:2012-02-05    作者:110网律师


 离婚答辩状(安置房分割)

答辩人:***,女,*******日出生,汉族,住*************。
答辩人因黄**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在诉状里所叙述的所谓事实,与真实婚姻生活状况完全相悖。
原告称“原、被告于2008年下半年才经人介绍相识”,事实是:答辩人与原告是200712月中旬经黄**、谭**、王**三人介绍相识,接触了解了10个月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答辩人根本不存在散播谣言说原告坏话的情况,反而是原告及原告儿媳经常打骂答辩人。
二、答辩人与原告的感情尚好,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原告是在共同生活了10个多月后才决定结婚,感情基础较好。答辩人在生活中非常迁就原告,任劳任怨照顾原告和原告的家人,就是希望这个家能够搞好,至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的一点争执,实属正常,尚不至于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完全可以挽回,因此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当然,对于原告起诉离婚的这种不义之举,答辩人也确实很气愤,虽然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但原告如果执意要求离婚,答辩人要求在分割财产时对答辩人给予更多的照顾。一是因为,婚后双方房屋被政府征收拆迁,可是在签订安置协议时,原告竟以其和死亡前妻的名义签订安置协议,将答辩人排除在外,分得的安置房更是拒绝答辩人居住。鉴于原告这种恶意隐瞒、转移财产的行为,答辩人请求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少分或不分给原告财产。另外,由于答辩人已经60高龄,又没有任何收入,居无定所,每月只靠微薄的低保金根本无法维持生活。答辩人恳请法院给予一定照顾,分给答辩人一套居所和其他维持生活的财产。
综上所述,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以保障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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