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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A诉B离婚纠纷一案B答辩状
发布日期:2012-04-24    作者:高宏图律师
    A诉B离婚纠纷一案B答辩状

  答辩人:B,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因原告A诉我离婚纠纷一案,现当庭答辩如下:
  一、原告提出离婚纯系一时冲动,答辩人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㈠答辩人与原告自2002年XX月相识,经自由恋爱1年X个月后才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已经充分了解,且相互认同,感情基础深厚牢固。
  ㈡婚后,答辩人与原告一直在一起生活,生活环境、生活习惯没有多大差别,双方学识仅是在彼此擅长的专业上有所分别。而且,夫妻双方在学识、生活环境、生活习惯、性格、处事方式方法上存在一定差异属于正常情况,不属于感情破裂的情形,绝大多数家庭的夫妻都存在一定不同。
  ㈢原告称答辩人经常使用家庭暴力纯属误解、曲解,答辩人不存在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也没有对原告恶语相向。在年龄上答辩人大原告3岁多,自认比原告稍微成熟,生活中偶尔比较武断,可能给了原告所谓“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的感觉。答辩人与原告情投意合,有相互打情骂俏的时候,但绝没有实施过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
  ㈣答辩人对原告、对女儿的关爱照顾,距离原告的要求也许有一定差距,但答辩人也非没有尽到起码的责任。
  ㈤答辩人过去把时间、精力较多地放在了事业上,在一定程度上或许或多或少地冷落了家庭,在此答辩人接受批评,以后也愿意时刻检讨、修正自己的态度和行为,会把感情、家庭摆在事业前面。
  二、原告列出了总计986700元的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其中的绝大部分财产均是由答辩人努力工作得来的。答辩人与原告结婚不足8年,如果没有答辩人对事业的付出原告现在根本无法列出这么多的共同财产,既然原告在此主张这些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说明了答辩人的付出努力不是仅为了答辩人个人,原告也从中受益了,答辩人在经济上为这个家庭做出的贡献不可抹杀。
  答辩人在不同意分割财产的前提下说明⑥点事实:①购买保定市XXX房屋的首期款中有36000元是答辩人的婚前个人款项,转化而成的对应部分房屋也应属于答辩人的个人财产。②保定市XX园XXX房产尚未取得所有权,是按揭购买,贷款尚在偿还中,至今每月要还款人民币1234.45元,到2041年3月4日才还清,答辩人与原告是共同借款人。③牌照号冀FXXXXX别克凯越小型轿车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有贷款正在偿还,每月要还人民币1522.11元,到2012年12月份才还清。④保定市新市区XXXX设计中心的经营资金、所得,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一直混合在答辩人与原告的共同财产中。⑤婚后,原告获得过一套人民币纪念币,现在在原告处,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⑥对原告所列财产清单中大部分财产的价值有异议。
  三、假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答辩人与原告离婚,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答辩人对女儿C的探望权,并依法明确答辩人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
  四、除非原告撤诉,答辩人不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
  综合以上,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真实、不客观,没有法律根据,答辩人不认同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B
                                         2012年4月18日

  附:答辩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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