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著名离婚律师袁朝阳在线咨询(14):不同意离婚答辩状 2010-12-14 14:03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讼离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述的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很好,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XX年经答辩人的XX、被答辩人的XX介绍认识,介绍人均为XX老师,对答辩人、被答辩人的情况十分了解,认为这是男才女貌。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后,遂于XX年X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前认识两年多,对彼此的性格、学历、家庭背景都作了深入了解,双方感情基础深厚,所以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婚前隐瞒了很多情况”是根本不存在的。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XX年X月X日生有一女XX,孩子出生后,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尽享天伦之乐,双方感情愈发深厚。二,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述答辩人“直接造成原告爸中风住院,还与原告两个姐吵架不让进家门”不属实,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结婚后,二人一直是父母的骄傲,朋友、同事、同学羡慕的对象,被答辩人父母说这是强强联合、性格互补、男才女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父母、姐姐和睦相处这么多年,还为被答辩人大姐介绍对象。几乎从没出现过不和谐因素,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述是不真实的,捏造的。
三,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述答辩人“从XX年至今已分居四年”不属实,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虽XX年联系来洛阳工作,但期间经常回被答辩人宿舍居住,所以根本不存在如被答辩人所夸张的“已分居四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条件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前提是感情不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目前感情良好,也不存在分居满两年,所以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恳请人民法院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答辩人相信,只要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疙瘩”,帮助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迈过这道“槛”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此致
洛阳市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X 2010 年 X 月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