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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路面施工遗留铁钉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学习札记11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17(苏
发布日期:2012-05-07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路面施工遗留铁钉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学习札记11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17(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姜某某诉南京某公司等在路面施工遗留铁钉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定做人将维修事项交由施工人,施工人维修厂房后未彻底清除现场,导致受害人被维修留下的铁钉绊倒,施工人应对伤害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定做人对于伤害事故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责任。受害人自身存在疏忽,可以适当减轻施工人的赔偿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6期,总第18辑,法律出版社 2012年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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