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规章不合情理
张先生在中关村一家科技公司上班。今年5月,他因病请假在家休息,医院给他开具了病休15天的诊断证明。几天后,公司派人到其家中探望,张先生递交了病休证明,但按公司规定,他还应提供处方和药费收据。此后公司多次要求张先生交齐相关材料。
一个月后,公司以张某未按病假规定请假,也未请事假为由,认定为旷工,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张先生称,公司对员工请病假确实有规定,要求提供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证明、处方和药费收据;无病明的按事假处理,并按事假请假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张先生认为,医院开具的假条就能作为请病假的依据,公司的规定不合理。他可以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解答
律师认为,公司不能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否则要给张先生赔偿。
首先,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存在瑕疵,旷工是无正当理由不请假不上班的行为,劳动者递交病假后,履行了请假手续。虽然规章制度中规定,请病假应交医院的诊断证明、处方和药费收据,但没有对缺少材料所应承担的后果作出相应规定,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妥。
其次,规定中提出“无病明的按事假处理”,事实上,职工递交病明且公司未明确告知不批准的情况下,职工是不可能再次履行请事假手续的。所以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合情理。
因此,该公司如果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张先生可以要求该公司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