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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陆生)动物审核(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44C025
事项名称: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陆生)动物审核
服务对象: 个人及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
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至十五条;
5、《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
6、《北京市核发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91)京林(动)字第11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总时限不包括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间)
办理机构: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站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3号大森林酒店五层
乘车路线: 302、367、387、104、725、300、801、特8、825、702、735中国科技馆下车
联系电话: 62029695 62025619
监督电话: 62051268、62059693
相关网址: www.bjyl.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陆生)动物审核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要具备驯养繁殖物种逃逸、防疫措施和设施

 

二、申请
(一)
提交材料
1、申请书

应用打印机打印,包含申请涉及的所有实质性内容并注明日期;单位申请的须加盖单位印章。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表应用打印机打印,单位申请的须加盖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证明文件。(附养殖场所平面图)
5、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6、开展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
7、相关专业兽医人员任职资格证明复印件
8、业务人员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识别能力声明
9、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10、防止动物逃逸、防疫措施和设施
11、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对驯养繁殖场所进行现场核实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按照审定意见发送、核发《行政许可审核意见》并进行校核。将所有材料归档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5个工作日(总时限不包括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间)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园林绿化局政务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3号大森林酒店五层
3、乘车路线:302、367、387、104、725、300、801、特8、825、702、735中国科技馆下车
4、联系电话:62029695 62025619
5、监督电话:62051268、62059693
6、办公时间:8:30-11:30 13:00-17:30
7、网址:
www.bjyl.gov.cn


     
 

相关表格下载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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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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