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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达标排放、颁发环保合格标志(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27C006
事项名称: 机动车达标排放、颁发环保合格标志
服务对象: 个人及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办理机构: 各监测场
办公地址: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jepb.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机动车达标排放、颁发环保合格标志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在用车:
1、车辆车况基本符合出厂要求,排放控制装置完好,排放控制系统工作正常;
2、没有未接受处理或未执行的机动车超标违法行为的记录;
3、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的机动车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北京市执行的相应机动车排放标准。

(二)初次在京领取牌照车辆:
1、机动车及其排放控制系统和装置与我市机动车环保目录一致;
2、不在我市机动车环保目录上的,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的专门机构进行车辆排放检测,符合北京市执行的相应机动车排放标准;
3、国家规定的非免检车辆,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排放检测,符合北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在用车:
1、出示车辆行驶证
2、机动车排放外观检验登记表(当时领取)
3、排放检测合格报告单(车辆排放检测合格后领取)

初次在京领取牌照车辆:
1、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
2、环保检测审核通知单(不在北京市环保目录内的车型)
3、机动车排放外观检验登记表(当时领取)
4、排放检测报告单(按国家规定需检测车辆)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必要时配合现场核对车辆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环保标志(有效期见标志说明);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当场办理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各监测场

2、办公地址:
3、乘车路线:

4、联系电话: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ep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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