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外省市机动车委托本省设区市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2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五条。

    办理条件(提交的资料)

    (一)行驶证;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机动车注册地车辆管理所开具的《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通知书》。

    办事流程  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时限  自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部门  省、市、县公安交通车辆管理所、站

    六、办事地点

    (一) 国产机动车、进口机动车和进口机动车底盘改装机动车到省、设区市车辆管理所和车辆管理所前申机动车登记业务窗口的检测机构办理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的县车管站前申机动车登记业务窗口的检测机构办理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