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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省际客运车辆办理车辆营运牌证证明(外埠车辆无需办理)(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6C031-03
事项名称: 办理省际客运车辆办理车辆营运牌证证明(外埠车辆无需办理)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各区县交通局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大厦A座15层
乘车路线: 38,53,381,40、741、6、109、19,715 ,741,50广安门站下
联系电话: 83979648
监督电话: 88011064
相关网址: www.bjysj.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办理省际客运车辆办理车辆营运牌证证明(外埠车辆无需办理)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已取得企业开业和线路经营许可;
2、新增车辆符合北京市规定的车辆环保要求;
3、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4、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5、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6、从事高速公路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7、客运企业应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8、线路许可后在180天以内投入运营。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班线经营者提供《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复印件;
2、包车客运经营者提供《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新开业户)或《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新增包车运力);
3、车辆技术等级和车辆类型等级证明资料;
4、《客运车辆变更登记表》
5、提供工商执照及复印件;(新开业户提供)
6、车辆购车发票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予以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办理营业性客运车辆牌证证明》;
2、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8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各区(县)交通局       
2、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A座15层
3、乘车路线:38,53,381,40、741、6、109、19,715 ,741,50广安门站下
4、联系电话:83979648      
5、监督电话:88011064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30,下午1:30-5:30
7、网址:www.bjysj.gov.cn

样表下载

客运车辆变更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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