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图书出版者、报社、期刊社修改作品
发布日期:2012-04-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无论是报社、期刊社享有对作品非经作者许可的文字性修改权或是图书出版者经作者授权后享有的作品修改权,权利均源自作者对其作品的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一部作品作为一个整体,反映了作者独特的创作思想和创作艺术,任何增删或者修改作品的行为都有可能违背作者的创作思想。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修改权,其权利内容从正面讲,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从反面讲,作者有权禁止他人修改或者增删自己的作品。在禁止他人修改或歪曲自己作品的权利范围方面,许多国家都作了较严格的限制。如德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作者有权禁止对其作品所作的任何有损其合法的知识产权利益或人身利益的歪曲或增删。日本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有权保持其作品与标题的统一性,有权禁止他人作违反这种统一性的修饰、删节或其他改动。英国版权法第八十条也规定,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的不合理改动。因此,无论是图书出版者或是报社、期刊社均应尽到充分尊重作者人身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