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图书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时与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发布日期:2012-04-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著作权之所以成为一项极为复杂微妙的民事权利就在于它自身的衍生性。在作品的传播使用过程中,一项权利又可产生新的权利,派生相绕,息息相关。图书出版者出版一部作品应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这毫无疑问,但当原作品被改编或翻译或注释或整理或汇编而成为一部演绎作品时,图书出版者要出版此部演绎作品时就不仅要取得改编者、翻译者、注释者等演绎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并且必须取得原作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因为依照伯尔尼公约及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原作的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伯尔尼公约第二条之三第三项的规定:翻译、改编、乐曲改编以及对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变动应得到与原作同等的保护,但不得损害原作的版权。
演绎作品顾名思义,是从原作中派生出的新作品。虽然演绎作品也包含了演绎者的独创性劳动,但在一般情况下,并未改变原作品基本思想的表达。无论是改编作品,即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用途创作出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或对作品进行翻译,将作品从一种语言形式转换成另一种语言形式;或对作品进行注释整理,即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或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加工,此类演绎方式的基础都是被演绎的原作品。演绎者在对原作进行改编、翻译、整理、汇编之前必须取得原作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这在本法第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因此,图书出版者只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而出版演绎作品将构成对原作著作权人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演绎者经原作作者许可后,在不变动原作基本思想的情况下再度创作出的演绎作品,其中固然有原作者的精神劳动,但演绎作品本身是演绎者再度创作的体现,因此,图书出版者如果认为已从原作著作权人处取得授权,就可以不经改编者、翻译者等演绎作者的许可径直出版已被改编或翻译的演绎作品,那么此种行为将构成对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使用他人改编、汇编、翻译等演绎作品时,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流转尤其复杂,由于原作著作权人同演绎者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因此,图书出版者在出版演绎作品时,应当同原作著作权人及改编、翻译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分别订立合同,但著作权另有规定或著作权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