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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有第三者但未同居的。离婚时不可以主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1
发布日期:2012-04-1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配偶有第三者但未同居的。离婚时不可以主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116(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王某某诉石某某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案
[关键词]:
离婚 离婚申请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摘要】
1、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申请”属于为办理离婚登记而达成的离婚协议,该协议以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的前提。如夫妻双方未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发生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离婚判决,并依法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予以处理。
2、 在离婚诉讼中,只有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才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如夫妻一方仅是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不符合与他人同居,则另一方主张其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婚姻家庭卷》,李杰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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