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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的条件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107(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4-1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的条件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107(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连某某诉盛某某、韦某某债务纠纷案
关键词:
离婚  共同债务 条件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共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附债务”,应理解为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时所负的债务,债务人的配偶对债务是否为家庭共同利益所负应享有抗辩权,而举债的一方对该债务是否用于谋取家庭共同利益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婚姻家庭卷》,李杰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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