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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损害赔偿案件中多个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发布日期:2012-04-04    作者:蒋艳超律师

如何计算损害赔偿案件中多个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以下举一例计算如下;被告人冯某酒后驾车肇事,致被害人段某死亡后逃逸,其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段某系农民,生前与其妻共同扶养以下四人,长子差六年满十八周岁,次子差九年满十八周岁,段父两年六十岁,无劳动能力,段母两年六十岁,无劳动能力。段某人姐、妹各一人均有劳动能力。除被害人段某外,长子次子还有另外一人(母亲),段父、母还有另有扶养人。(2004年我省农民人均生活费支出为3015.72元)。 本案中四被扶养人共有三个获赔年限段,因此,应分三个阶段计算。
第一阶段为6年,冯某赔偿总额为3015.72元/年×6年=18094.32元。在这个阶段,四被告都有法律上的平等并非比例相同的获赔权。因段某长子和次子还另有扶养人一人,其父母还有扶养人二人,所以,段某长子和次子可获年赔偿额为3015.72元/2=1507.86元,段某父母可各获年赔偿额为3015.72元/3=1005.24元。在这一阶段四被扶养人可获年赔偿总额为1507.86×2+1005.24×2=5026.2元。此数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年赔偿总额上限3297元/年,所以只能将此上限按比例分配。被扶养人各自的分配比例为:
长子和次子各为1507.86/5026.2,
父母各为1005.24/5026.2。
长子和次子获赔额各为3015.72×1507.86/5026.2×6=5428.296元;
父、母获赔数额各为3015.72元×1005.24/5026.2×6=3618.864元。
四被扶养人获赔总额为5428.296×2+3618.864×2=18094.32元。
第二阶段为3年,冯某总赔偿额为3015.72元/年×3年=9047.16元。
在这个阶段,只有段某次子和父母三个受赔人。段某次子可获年赔偿额为1507.86元,段某父母可各获年赔偿额为1005.24元,三人总的年可获赔偿额为1507.86+1005.24×2=3518.34元。此数也超过了法定的上限,所以,也要按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为:
次子可获赔偿额=1507.86/3518.34×3015.72×3=3877.35元,
段某父、母获赔偿额各为1005.24/3518.34×3015.72×3=2584.90元。
三被扶养人获赔总额为3877.35+2584.90×2=9047.15元。
第三阶段为11年,在这个阶段只有段某的父母二个受赔人,因二受赔人年获赔偿额各为1005.24元,合计年获赔偿额未超过法定上限,且为段某应承担的扶养份额。所以应按受赔人年应获赔偿额各1055.24元计算,每人应获赔偿额为1005.24×11=11057.64元。四被扶养人在三个阶段的获赔数额合计为:
段某长子获赔数额为5428.296元,
次子获赔数额为5428.296+3877.35=9305.646元。
段某父母各获赔数额为3618.864+2584.90+11057.64=17261.404元,
四被扶养人总获赔偿数额为5428.296+9305.646+17261.404=31995.346元.
其它方法:
第一种,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按照《解释》第28条第2款的规定逐一计算,然后将累计总额作为赔偿数额;
第二种,由于《解释》规定每年的赔偿总额是有限的,因此只需足额计算最长年限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即可;
第三种,将各个被抚养人的被抚养年限相加,然后乘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所得结果就是全部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此数额再除以全部被抚养人的人数,就是每个被抚养人应得的生活费;
第四种,先用所有被扶养人中扶养年限最高的年限数,乘以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然后除以全部被扶养人年数的总和,得出的数字再分别乘以每一位被扶养人的扶养年限,计算结果就是每一位被扶养人应得的生活费;
第五种,计算有多个被抚养人情况下的生活费,既要考虑《解释》规定的精神,又要考虑到每个被抚养人的实际被抚养年限,将每个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准确计算出来,这样才能合情合理并避免新纠纷的出现。综合考虑各因素,并总结出如下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公式:
A、最低年限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
本人被扶养年限 ╳ M或N 被扶养人总数 B 、次低年限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 上位被扶养人生活费 + 【(本人被扶养年限—上位被扶养人年限)╳ M或N 】 剩余被扶养人数 C、各被扶养人余额再分配额= 各被抚养人初步所得生活费用 ╳ 余额 赔偿总额 适用此公式应注意如下问题: 1、“被扶养人”仅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2、 “被扶养年限”的计算方法: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为一人的,适用A公式;被为二人以上的,同时适用A、B公式,计算时先按被扶养人实际抚养年限由低到高的次序排列,然后依次分别计算。 4、“最低年限”是指所有被抚养人中实际被抚养年限中最低的抚养年限;“M”指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N”指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5、被扶养人如果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6、受害人因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公式计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再按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折算。 7、受害人也有责任的,生活费的计算或折算结果应按责任大小的比例分担。 8、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负担的部分。 9、在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情况下,对其他扶养人应负担的部分,应作为余额适用C公式由所有被扶养人参与再分配。 如,山西某甲于2005年5月1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对方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甲的父母分别为65周岁、63周岁,农村户口,随甲在城镇生活三年;甲生前有四个孩子,三女一男,均为未成年人(长女14周岁、次女12周岁、三女10周岁、小儿8周岁),与甲同系城镇户口;甲还有一个姐姐乙,某市公务员。甲妻在事故前因病已故。 依据案情可知,本案中被扶养人有甲的父母、甲生前的四个孩子,最低抚养年限的是长女4年(18—4),次低年限的是次女6年(18—12)、其余依次是三女8年(18—10)、小儿10年(18—8)、父亲15年(20—5)、母亲17年(20—3)。 山西2005年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5654.2元,根据上面的公式可计算出各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长女的生活费= 4 ×5654.2/6 = 3769元; 次女的生活费= 3769 +【(6 —4)×5654.2/5】 = 6031元; 三女的生活费= 6031 +【(8 —6)×5654.2/4】 = 8858元; 小儿的生活费= 8858 +【(10— 8 )×5654.2/3】 = 12628元; 父亲的生活费= 12628+【(15—10 )×5654.2/2】 = 26763元; 母亲的生活费= 26763+【(17— 15)×5654.2/1】 = 38071元。 此案例中甲已死亡,因此对计算结果不存在按甲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折算的问题。但由于甲在事故中应负次要责任,因此,赔偿义务人对于上面的计算结果应按60%的比例承担(具体比例应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3769元×60%= 2261元;6031元×60%= 3618元;8858元 × 60%= 5314元;12628元 × 60%= 7576元;26763元×60%=16058元;38071元×60%=22843元。 因为甲的父亲、母亲还有其他扶养人乙,因此,各被扶养人上面所得仅为初步所得,分别为长女2261元;次女3618元;三女5314元;小儿7576元;甲父亲为16058元;甲母亲为22843元;赔偿总额为57672元。 虽然乙应该承担甲的父亲、母亲生活费的一半,即:16058元÷ 2=8029元;22843元 ÷ 2=11422元。但根据《解释》规定的精神,在有多个被抚养人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赔偿总额57672元不应该变。甲父亲、母亲少得的部分,即扶养人乙承担的部分(8029+11422=19451元)应作为余额在所有被扶养人之间进行再分配。 根据公式C可以计算出各被扶养人对余额的分配额。 长女余额再分配额=2261/57672╳ 19451=763元 次女余额再分配额=3618/57672╳19451=1221元 三女余额再分配额=5314/57672╳19451=1793元 小儿余额再分配额=7576/57672╳19451=2555元 父亲余额再分配额=16058/57672╳19451=5416元 母亲余额再分配额=22843/57672╳ 19451=7704元 综上,赔偿义务人赔偿上面所有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不变,仍然是57672元。 但长女最后所得生活费为2261+ 763=3024元; 次女最后所得生活费为3618+1221=4840元; 三女最后所得生活费为5315+1793=7180元; 小儿最后所得生活费为7576+2555=10131元; 父亲最后所得生活费为8029+5416=13445元; 母亲最后所得生活费为11422+7704=191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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