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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老人走失 医院被判赔偿2.2万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老人患老年痴呆症,被儿女送到医院老年康复中心治疗,谁知老人竟走失,一直未找到。老人的家人遂起诉医院,要求赔偿。昨悉,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处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2.2万余元。   法院查明,2001年,武汉市民邢某看到江汉区民族医院老年康复中心的宣传单,上面写着“为老人做好事,办实事”等宣传语。2月12日,邢某将患有老年痴呆症的父亲王某送至该康复中心治疗,并每月支付康复管理费用420元。
  2004年1月29日,王某从民族医院出走,医院发现后,马上通知邢某其父亲失踪的消息。着急的邢某向社会张贴寻人启事,医院也配合寻找,但却一直找不到人。
  2006年3月,万般无奈的邢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失踪。法院宣告王某失踪后,邢某将医院告上法院,认为医院看护不力,造成其父亲走失,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等。
  法院认为,原告根据被告对社会的宣传,将王某送到被告的康复中心,被告接纳了年老患病的王某后,应对王某的生活起居尽到照料的职责。如王某不适合留在老年康复中心,医院应通知邢某将其接出。现王某从被告处出走失踪,被告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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