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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手术后成植物人 医院被判赔偿36万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10月30日,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光山县中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魏某各项损失36万元。  患者魏某因患胃癌于2008年5月2日在光山县中医院行胃癌根治术,术后在病人没有完全清醒时,医生让家属将魏某从手术室转入病房,但无医生和麻醉师护送,魏某中途出现呼吸、心跳停止。在等待医生抢救过程中,延误了十多分钟,使魏某因长时间缺氧,导致其脑细胞受损而昏迷不醒。后经武汉同济协和医院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变成植物人。于是魏某亲属将该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250000元。
  法院在审理此案中,根据原告方申请,委托信阳市医学会进行鉴定,该医学会认为,医院违反“手术后,对危重和全麻病员亲自护送,并向护士交待病情及术后注意事项”的规定职责。魏某出现的植物人状态与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据此,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医院一次性赔偿魏某各项损失36万元。现已全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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