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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进食噎死 医院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事件   任某20多年前因工作关系致精神分裂。为了护理好任某,家属于1985年将其送入一家专科医院住院。今年2月1日11时许,任某在午饭前进食医护人员发给的苹果时发生噎食现象,当时面色青紫,后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窒息死亡。事发后,任某的四个兄弟姐妹将医院告上法庭,认为任某与医院间存在医疗服务关系,医院应当承担对任某的治疗、看护职责。由于医院医护人员未尽注意义务、护理不善,致任某发生意外,故医院应对任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计30余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等11万余元。对于原告提出的诉求,被告医院不予认可,并辩称,医院对任某的护理、治疗与任某噎食窒息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因患精神分裂症到被告处就医,双方形成了医患关系,被告对任某的日常护理应为治疗的一部分,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是被告是否尽到医疗服务义务、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造成了损害后果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定被告在对患者的护理中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其行为方面存在的过错与造成任某因噎食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对该损害后果的产生承担主要责任。而任某在进食苹果时发生意外,其自身原因也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一个方面,因此任某应承担次要责任。由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21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7万余元。
  说法
  被告作为专门治疗精神方面疾病的专科医院,明知患者任某系无行为能力人,且存在因长期服用典型抗精神病药品易引发药源性帕金森综合征,导致肌张力增强、运动不灵便、运动减少,可引起食物下咽困难,仍给患者任某进食苹果这一精神病人不易自行吞咽的食物,且未给予关注,导致任某因噎食死亡,故应对该损害后果的产生承担主要责任。而患者任某因自身疾病原因而存在生命健康方面的风险,其选择住院治疗并不意味着将此风险转移给医院,而自己不承担后果,因此任某应对此次事件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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