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的审批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3C001
事项名称: 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的审批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2004年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文物局文物保护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 邮编:100007
乘车路线: 104,108,201,850北兵马司下;113,115,118,734宽街下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64001627
相关网址: //www.bjww.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的审批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的审批应具备下列条件: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内举办展览和其他大型活动的单位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申请函(加盖公章);
2、活动详细方案、设计;
3、文物保护及安全消防措施;紧急情况应急方案;
4、所在区县文委及市公安、消防、园林等有关部门对方案的批准意见;
5、以上文件为A4规格,图纸为A4或A3规格装订成册;
6、所需表格:北京市文物局影视拍摄、举办活动审批表。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审定通过的,核发批复性文件或审批表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文物局文物保护处
2、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   
3、乘车路线:104,108,113,115,118,201,734,850 宽街下
4、联系电话:64017650  64071606
5、监督电话:64001627
6、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 //www.bjww.gov.cn

样表下载

北京市文物局影视拍摄、举办活动审批表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