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办理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其他非公募基金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二)注意事项: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 2、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批准设立登记的,制发: (1)《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2)《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批准设立登记,制发: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受理后60个工作日办理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崇文区永生巷4号 3、乘车路线:110、812、807、104、104快、116、24、101、60、210等 4、联系电话: 67198304、67198129 5、监督电话:67110704 6、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mz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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