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提交有关材料;
(二)受理:提交文件和填报表格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三)审查:审查提交文件和填报表格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注销事项和条件;
(四)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做出准予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注销的基金会;
(五)收缴:对核准注销的基金会,收缴《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印章和财务凭证;对核准注销的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收缴《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六)公告:对核准注销的基金会,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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