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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之学校保护实证研究--以湖北省8县(市、区)48村的调查为基础
发布日期:2012-03-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私法网
【摘要】以对2010年湖北省8县(市、区)48村田野调查素材为前提,以对当前农村留守儿童学校保护状况的分析为基础,结合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与访谈材料进行的研究结果显示:突出留守儿童的特殊性,加强国家介入力度,增强留守儿童法律的贯彻;完善留守儿童保护的程序,强化执法力度,改变无视义务和责任的现状;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实现留守儿童权益的多元保护,是以立法方式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切实实现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留守儿童;学校保护;实证研究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一、调查对象基本情况简介

  为了准确了解在新形势下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学校教育现状,考察相关法律规范对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实施状况及其对留守儿童问题解决的影响,以便能够有针对性地提出关于农村留守儿童帮教问题的立法建议,“留守儿童帮教立法问题研究”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2010年7月在湖北省进行了一次田野调查。课题组以随机抽样方法确定黄石市大冶市、宜昌市枝江市、咸宁市通城县和崇阳县、武汉市江夏区和新洲区、黄冈市黄梅县、随州市广水县等8县(市、区)48村为调查地点。本次调查采取问卷和访谈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原则上要求每村做10份调查问卷和1份访谈。本次调查发放并收回有效问卷480份。受访者来自留守儿童家庭的占33.13%,来自非留守儿童家庭的占66.87%。除调查问卷外,此次调查还整理访谈笔录48份。本文在分析中所使用的材料,均取自于本次调查获取的素材。

  二、留守儿童学校保护现状考察

  由于在儿童期的个体将通过父母学习各种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和主流社会群体认可的行为模式,故对于正处于人格形成关键期的留守儿童来说,他们特别需要得到引导和关爱。因留守儿童的父母进城务工,不仅生活本身不稳定,且有难以克服的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城市高昂的生活成本和教育成本、城乡生活环境及思想巨大差异,故造成农村留守儿童进城难、融入城市社会更难的局面。学校是专门的教育机构,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阵地,更是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场所,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受教育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提供必要且有效的保护,是学校无可推卸的重要责任。因此,留守儿童所在学校在留守儿童的帮教方面责无旁贷。虽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均确立了学校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与责任,但在法律的实际运行中,农村留守儿童的学校保护现状却不容乐观。根据此次调查,可以发现留守儿童权益的学校保护现状存在诸多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监护不力,留守儿童安全存在隐患

  一般来说,农村留守儿童比非留守儿童更容易受到伤害,农村留守儿童溺水、伤亡事故时有发生,故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缺乏充分的保障。而且,“儿童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盲目冲动的种子’。对这种盲目性若不加以约束,它将可能导致‘反社会的倾向’。”[1]本次调查结果也表明,有35.00%的农村留守儿童参与过打架斗殴。可以说,由于缺少父母监护,学校对留守儿童的校外保护亦不重视,致使大部分留守儿童离开学校之后便无人监管,从而导致其侵害他人或受到侵害。因此,在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方面有必要扩展学校的职责范围,使其充分配合其他社会主体以实现对留守儿童的全面保护。

  (二)辍学率较高,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的保障水平亟待提高

  课题组在调研中得知,有61.46%的受访者认为,父母外出打工对孩子学习成绩影响较大;更有70.21%的受访者认为,留守儿童需要学习上的辅导。由于父母监护的缺位对留守儿童接受教育带来了诸多不利,而留守儿童一般自制能力也较差,故很容易造成其学业上的失败。在调研中,课题组发现,许多农村留守儿童就读的学校在履行法定帮教义务时难以胜任,尤其是对《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较为不力,没有充分发挥自身在教书育人方面的独特作用,致使其应履行的对留守儿童帮教义务的效果不甚理想,从而使义务教育在培养合格公民方面应发挥的积极作用被忽视。

  在留守儿童的学校保护层面,必须强化学校的义务意识、责任意识,不能让立法对于义务教育的规定成为具文。学校在帮教留守儿童时,不应该仅仅以一个知识灌输者自居,其应该多一些监护者的意识,多一些社会责任感。面对留守儿童的辍学,学校很少及时地对辍学留守儿童进行跟踪,并及时了解留守儿童的辍学原因,更没有加大对辍学留守儿童的监护人的说服力度。这些均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义务教育法》的执行难度。有71.67%的留守儿童监护人认为,无法对孩子的学习进行辅导。正是由于这种情形的存在,留守儿童的学习成绩普遍下降,不少留守儿童甚至对学习丧失了兴趣。另外,由于近年来大学生就业状况不理想,农村不少地区又兴起了一股新的“读书无用论”思潮,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对于孩子是否愿意读书持无所谓的态度。在调查过程中,有68.33%的受访者反映有留守儿童初中没有毕业就已辍学,甚至有63.13%的受访者表示留守儿童不仅没有完成义务教育,且早早地走出家乡加入了打工者的行列。这些孩子都属于弱势群体,在心智尚不健全时就过早踏入社会,一方面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另一方面也很容易受到不良社会现象的误导,走上犯罪的道路,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本次调研尽管有61.46%的受访者表示,留守儿童的成绩一般较差,但却有70.21%的留守儿童渴望在学习上得到指导。这种情况说明,学校在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上,还需要做许多的工作,其中包括在学习上更好地指导留守儿童学生。留守儿童学生大多就读于农村或乡镇学校,而这些学校,往往享受到不到公平的资源对待:办学经费不足、师资条件有限、重点与非重点的刻意区分等,就读学校受到的不公平对待无形中也削弱了留守儿童们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水平。因此,要在受教育权方面对留守儿童实行平等保护,加强对农村地区学校的投入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

  (三)学校保护出现偏差,影响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权的实现

  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现有法律对于学校的义务仅仅在校园安全上着重规定,对于青少年感情和心理素质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对于法律要求学校关注青少年身心健康、通过法制教育培养合格公民的义务的履行也存在不足。调研发现,学校的帮教留守儿童工作方面的表现是:学校保护重人身安全和管束,轻文化知识辅导和心理感情疏导,致使留守儿童的情感释放渠道不畅,容易形成扭曲的性格。如仅仅只有11.04的受访者反映留守儿童在生活中受到委屈时选择向老师倾诉,也只有19.58%受访者反映留守儿童选择向同学倾诉,还有16.67%的受访者表示留守儿童以“其他”(包括沉默)方式倾诉。可见,学校在心理辅导和对留守儿童的保护方面,工作开展得并不理想,至少很难得到留守儿童们的信任,以致无法及时发现留守儿童们心里存在的真正的问题和症结。

  同时,学校对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并没有真正重视起来,而且学校对留守儿童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往往也简单粗暴,缺乏引导性教育。虽然法律明确要求“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法制教师,聘请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实行课堂教学与校外教育相结合,保证法制教育课时”,但事实上很多学校鉴于法律中有关责任规定的不完善,存在侥幸心理,从而对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置若罔闻。调研结果表明,留守儿童行为失范现象仍较为突出,如有33.54%的受访者反映留守儿童有抽烟喝酒的毛病;有35.00%的受访者反映留守儿童有打架斗殴的不良行为;有13.96%的受访者反映留守儿童染有偷东西的恶习;加之长期缺乏和父母的沟通和交流,有17.29%的受访者反映留守儿童存在早恋行为。

  (四)立法不完善的弊端突出,立法针对性不强

  关于留守儿童权益保护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一般都与法律规范的不完善紧密相关。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由于法规范较为原则及缺乏程序性规定,使这些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贯彻的效果也不太令人满意,没有很好地达成对未成年人尤其留守儿童权利保护的目的。如尽管《义务教育法》在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但全文并无关于辍学后如何处置的任何规定。“人类的权利自始就与救济相联系的。当人类脱离了盲动或依附而获得了一定的权利时,也必与之相适应的救济手段相随。没有救济可依的权利是虚假的,犹如花朵戴在人的发端是虚饰。花朵可为人添美,但虚假的权利只能是伪善。”[2]因此,如果未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义务导致留守儿童辍学做出法律上的制裁,该规定无疑将形同虚设。

  同时,现行法律条文规范的模糊,也导致法律在贯彻中出现疲软,而违法行为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则法律的权威也注定将逐渐丧失。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强调了在培养学生中学校应重视全面的素质教育,但是该条内容却极为笼统,如何操作无疑是实践中的一大难题;而且,该法也同样缺乏相应的责任机制对其目标的达成予以督促,从而使得从条文看似乎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其实难以将法律规范的意旨真正落在实处。

  在留守儿童的学校保护方面,我国并没有针对性的立法,故现行立法并没有考虑到留守儿童的特殊性,而在留守儿童的保护上如果一味容忍法律空白或者准用笼统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则会加大法律适用的难度,且不能很好地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很好地对留守儿童进行必要的帮教。留守儿童毕竟不完全同于普遍意义的未成年人,只有在各方面关注留守儿童的特殊情况,才可能有的放矢地在现存制度下把留守儿童问题消解。

  (五)学校和其他社会主体的协调性较差

  在调研中课题组了解到,学校对于留守儿童的保护存在的一些不足并不是先天的,只要学校能够稍微改变一下教育理念,从单纯“确保不出事”的低层次追求,上升到多与家庭、政府等其他社会主体沟通,多和留守学生及其监护人交流,加强和保护留守儿童的社会其他主体协调,则学校在保护留守儿童方面实现多方位帮教就将有很大的进步。

  总之,在立法中,我们不能认为确定了各方主体的责任就一劳永逸了,留守儿童的帮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其需要社区和政府的积极参与,也要求学校与上述各种社会主体密切配合,只有整合好了各方主体拥有的资源,才能使留守儿童各界的关爱下健康成长。

  三、结论与启示

  留守儿童帮教立法面临多重难题,此次调研结果不可能提出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一揽子方案。根据调研材料,针对前文关于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缺陷,我们认为,完善对留守儿童权益的学校保护制度应着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突出留守儿童的特殊性,加强国家介入力度,增强留守儿童法律的贯彻

  20世纪以来,西方国家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变革体现了公法化趋势,即在未成年人监护领域,国家的作用得到强调,监护不再仅是家族和家庭的私事,国家公权力逐渐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的干预,国家承担未成年人监护的职责逐渐增多。[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这种趋势,但该法相关规定的法律适用却没有很好的法制保障,而且,由于该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责任主体也仅仅只是做出了极其含糊地规定,对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监督工作又缺少专门机构负责,故在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实践中容易成为各机关相互推诿责任的托辞,从而最终只能够是一种过于理想的制度设计。在考虑国家公权力介入留守儿童的保护时,完全可以考虑本着“专门机构积极监督,各社会主体辅助保护”的理念,设置专门的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监督机构,以便其主动对监护人的监护活动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国家相关部门反馈情况,从而成为留守儿童保护的一道重要防线。

  (二)完善留守儿童保护的程序,强化执法力度,改变无视义务和责任的现状

  我国当前没有关于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在实践中只能够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范,而该法只是对实体法上的规定较为重视,对于推动相关实体法规定的操作程序却极为忽视。课题组调研发现,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一些法条没有明确相关主体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如果被违反,很难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补救,何况这种法律程序也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因此,当前应调查相关留守儿童保护之法律制度的适用效果,并完善配套的程序性规范。只有一方面努力完善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立法的实体规范,另一方面又保证程序正义,才可以充分发挥出留守儿童保护法律规范的应有作用,从而积极引导各种社会主体认真履行对留守儿童应尽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实现严厉打击侵犯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各种行为的目标。

  (三)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实现留守儿童权益的多元保护

  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无论采取那一种单一的保护措施,都存在着天然的缺陷,只有综合社会各界力量,应用多种可能的保护措施,才能更充分地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在留守儿童帮教立法中,应当大胆实行制度创新,积极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有利因素,加强父母、家庭、社区、学校等与留守儿童的互动,为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也为保护留守儿童提供更多的社会合力。




【作者简介】
高飞,法律自由人。


【注释】
[1]励雪琴.教育学是什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62—63.
[2]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368.
[3]高伟.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公法化变革趋势[A].陈苇.家事法研究(2009年卷)C.北京:群众出版社,20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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