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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从小寄养亲戚家,长大是否有继承权?
发布日期:2012-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刘某和张某结婚后生育小孩刘小某,后刘小某年幼时张某去世,刘某将刘小某送到亲戚家寄养。期间刘某与谢某再婚。刘小某成年后回到家中和刘某一起生活,后刘小某父亲刘某由于车祸去世,留下房子一套,汽车一辆,刘某生前并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对于财产的继承问题刘小某和谢某出现争议,由此成诉。


【分歧】


对刘某财产由谁继承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刘小某未成年的时候就已经被亲戚收养,刘小某和刘某之间没有父子关系,不享有民法上的继承权,房子一套,汽车一辆应该都归于谢某继承。


第二种意见:刘小某成年了之后回到家中和父亲刘某共同生活,只是被寄养在亲戚家,并不是收养,不能因此而剥夺刘小某应当继承的份额。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应当对遗产进行平分。理由如下:


上述案例中,刘某只是将刘小某送到亲戚家寄养,而非让亲戚收养,因此本案关键是要区分寄养和收养的概念。


从法律层面上讲,寄养是父母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委托代理行为;而收养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收养与抚养的一个最重要的区别是小孩的监护权是否变更,如果仅仅是一种寄养行为的话,刘某仍是刘小某的法定监护人,成年后刘小某与刘某的亲属关系并不会像收养那样消灭。


本案中刘小某虽然从小在亲戚家长大,但只是寄养关系,并非收养。所以他与父亲的父子关系还存在,并且成年后和刘某一起生活,对刘某具有扶养的事实,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没有遗嘱继承的按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刘某没有任何遗嘱,那么根据法定继承,刘小某依血缘关系而享有继承权;谢某依婚姻关系而享有继承权。因此,对于刘某的一套房子,一辆汽车刘小某和谢某应当进行平分。


本案的关键当事人没有搞清楚收养和寄养的概念,张小某只是被寄养,而非收养,所以他依然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姜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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