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具体包括什么内容
发布日期:2012-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有关城市信用社管理的原则规定主要有:(1)城市信用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的原则,社员具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城市信用社应当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互利互助、自我约束、自我积累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活动;(3)城市信用合作社依法接受银监会的监督管理和联社的行业归口管理。
经营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城市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资本总额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0%,贷款不超过存款余额的70%,对集体企业、小型国有企业和个体户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一年以上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各项贷款余额的30%,备付金比例即存入中央银行的存款、同业存款和现金占各项存款余额比例不低于5%,各项流动性资产与各项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低于25%,单户贷款比例即对单户企业贷款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逾期和催收贷款比例分别不得超过贷款余额的15%和5%,拆入资金比例不得超过各项存款余额的4%,年利润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0%,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5%。
第二,城市信用合作社出现短期资金困难时,可以通过货币市场调剂解决,发生头寸困难时,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头寸借款或再贴现,但不得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第三,城市信用社依法享有贷款自主权,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强令发放贷款、阻挠收回贷款、摊派和平调资金。城市信用社一律实行担保(保证、抵押、质押)贷款制度,必须建立、健全贷款的受理、评估和审批制度,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管理规章制度和现金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城市信用社要按规定向金融监管机构报送信贷、现金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财务报告及金融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统计资料和会计资料。城市信用社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城市信用社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的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执行。在人民银行开户有困难的,也可以在人民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其开户银行应将城市信用社的存款准备金及时足额划缴人民银行。
第六,城市信用社可以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异地城市信用社之间可以签订协议,解决相互通汇问题,各商业银行在开户、结算、现金供应方面应提供方便。
第七,城市信用社要按国家规定提取各项风险准备金,并及时核销呆账、坏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