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城市信用社必须满足何种条件?
发布日期:2012-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法第九条规定,设立城市信用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社员,其中企业法人社员不少于10个;(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章程;(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理事长、主任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在注册资本上,要求有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这比起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来要宽松了许多,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1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信用社必须经过筹建(含筹建申请、募股、召开创立大会等)和开业(含开业申请、申领证照等)两个阶段。其发起人不得少于20人,其中企业法人不得少于5人,发起人认购的股金不得低于城市信用社股金总额的40%,其余的股金应当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法人认购。城市信用社不得设立分社、储蓄所、代办所等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