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活动?
发布日期:2012-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管理方面,农村信用社对本社社员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50%。其贷款应优先满足种养业和农户生产资金需要,资金有余时再支持非社员和农村其他产业。
第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方面,农村信用社坚持多存多贷、自求平衡的原则,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具体要求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年末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80%;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农村信用社资本总额的30%。
第三,在财务会计管理方面,农村信用社应按规定向主管机构报送信贷、现金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送统计报表其他统计资料。农村信用社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农村信用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主管机构报送会计报表。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
第四,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
第五,在结算管理方面,农村信用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结算规章制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本地和异地结算业务。办理同城结算,可参加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同城票据交换和多边结算,也可通过县联社办理。办理异地结算可自由选择开户银行办理。
第六,农村信用社必须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