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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7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发布日期:2010-12-29    作者:程才律师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627日通过,其主要内容有: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此外,该法简化了仲裁程序,不要求当事人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允许口头申请、答辩等。
对仲裁范围,有以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可以调解或仲裁:(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同时,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程序,该法增加了撤回仲裁申请、财产保全、缺席裁决等必要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外,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收到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同时,该法增加了先予裁定的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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