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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怎样的条件才有任职资格?它的限制性规定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2-03-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和《关于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办法,》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学历与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金融专业研究生毕业,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历者,须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

  2.金融专业大学本、专科毕业,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历者,须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

  3.高中、中专毕业生,从事金融工作12年以上:

  4.从事其他经济工作20年以上,经过金融专业培训一年以上。

  本法还对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了以下限制性规定:

  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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