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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任职限制吗?
发布日期:2011-06-28    文章来源:法律界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组织机构的重要成员,他们的素质高低、品质优劣直接关系着公司的经营成败和发展。因此,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利益,有必要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限制。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l)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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