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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应受哪些限制?
发布日期:2011-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商业银行法》第52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除了《商业银行法》明确列举的禁止行为外,凡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对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设定的其他行为限制性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都要一体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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