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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哪些保守秘密的业务?
发布日期:2011-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商业银行法》第53条规定:“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银行不仅仅是经营实体,还是信息中心。它通过自身的业务经营,掌握着大量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财产秘密,这些秘密的泄露可能危害国家的对外贸易、吸收外资,侵害客户正常的业务经营,对其自身则会导致信誉的下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必须保守秘密。同时,银行工作人员还应遵守其他法律对保审秘密的要求。此外,本条还规定,保守秘密的范围限于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接触的或者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必然危害国家安全和损害国家利益。所以,《保守国家秘密法》第3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从事金融工作,有时因工作需要而知悉国家秘密。相比较而言,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比一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一些公民,有更多的条件和机会知悉国家秘密。所以本条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其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旨在防止他们泄露国家秘密,保护国家利益和安全。

  商业秘密虽然不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但直接关系权利的利益得失。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一旦泄露,必然给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储蓄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银行应当为储户保密。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工作需要可能知悉本行和客户的商业秘密,并应负有为本行或客户保密的义务。所以,本条明令禁止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其任职期间知悉的商业秘密,旨在防止他们泄露任职期间知悉的本行或客户的商业秘密,从而充分保护商业银行及其客户的合法利益。

  本条所指“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既包括了正在商业银行任职的工作人员;也包括曾在商业银行任职,但现已不在商业银行任职的人员。因为从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角度看,正在商业银行任职的工作人员责无旁贷地应负有保密义务。曾在商业银行任职的人员,即使后来不在商业银行任职,但这些人泄露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同样会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权利,故也负有保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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