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借人如果存在过错
应当承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编者 杨振夏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编者按:
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车辆出借人对使用人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一规定,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出借人对所借出的车辆存在过错,也应当与车辆实际使用人一起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现本律师将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代理词全文发表如下,仅供朋友们参考。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诉讼代理人,本人经过参加法庭调查,现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争议,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林XX、王XX的共同危险行为,造成原告的人身伤害是客观存在的。根据南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宛公交认字【2012】FD第059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二被告所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原告人身严重损害,并且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二被告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芳XX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和《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得出以下结论:
如果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仍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质仍出借的;出借人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证、驾驶证与出借车型不符或者不具备其他驾驶资格(如不具备驾驶特种车辆的资格)和技能,仍然向借用人出借车辆的,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和肇事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险因素仍出借的;
(四)借用人下落不明的;
(五)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六)在附带驾驶员出租、出借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的,因在该情况下,驾驶员是车辆所有人支派出来的,车主完全可以通过驾驶员来执行车辆的支配、管理和收益,这种情况出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芳XX存在过错,其依据是南X市天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告王XX借用被告芳XX所有的中华SY718小型桥车(车牌号为D_E77)出具的第A218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的鉴定结论是该车存在灯光系统左前近光灯、左后制动灯不亮,表明该车存在安全隐患;同时,也证明被告芳XX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仍出借,存在有过错责任。既然被告芳XX作为出借人对所借出的车辆存在安全瑕疵明知而仍然予以出借,就理所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中,车主有过错就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对被告芳XX作为出借人而言,他只要对所借的车辆等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应该被认定为无过错。可是被告芳XX作为出借人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而仍然出借,此时,被告芳XX作为机动车出借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车主与肇事者属于共同过失侵权,采取共同过错的标准确认,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为共同侵权行为。况且不动产采用登记有效,汽车属于不动产,车主是该车的合法所有人,享受和承担该物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不能因为借车这个内部的约定,排除车主的责任,在发生事故时应当追究肇事司机的责任也可以追究车主的连带责任以保证受害人能及时得到保护。
三、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的理由不成立。 因为《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车辆在借用的情况下,只要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第三人强制险范围内是无法免责的。只要由于机动车的驾驶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无论驾驶人是谁,保险公司都得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足额赔偿原告,其他被告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外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宛城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杨振夏 律师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201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