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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强制险合同无责任限额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2-01-06    作者:110网律师
事故受害人驾驶的小型家庭自用车与对行的普通小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经交警部门认定,受害人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方车辆无责任,受害方对对方的赔偿已基本处理完毕,受害人在事故中因负全部责任无法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赔偿,律师在接触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受害人的一部分损失应当由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而一部分律师则认为,既然对方无责任,当然就无赔偿责任。这其实把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两个概念混淆了,在交通事故赔偿中,事故责任不同于赔偿责任,这一点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并且车辆强制险条例中明确规定,责任限额包括有责任限额和无责任险额,这是交通事故负全责的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的法律依据,案件诉至人民法院得到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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