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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理标志使用申请(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职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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