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受理上报地理标志申请(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职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十一条 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相关法律知识
»
受理对兽药残留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的申请,指定检验机构复检(北京)
»
受理地理标志使用申请(北京)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市局受理,上报国家)(北京)
»
受理生产者、消费者对实施的监督抽查的复检申请(北京)
»
受理对兽药残留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的申请,指定检验机构复检(北京)
»
受理企业使用采标标志备案(北京)
»
受理对兽药残留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的申请,指定检验机构复检(北京)
»
如何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
北京高院受理首例一房两卖被判双倍赔偿案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