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4]第3期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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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王怀忠,男,57岁,曾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安徽省九届人大代表,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阜阳地委书记、阜阳市委书记,2002年9月28日,被依法罢免人大代表资格。2002年9月30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 王怀忠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王怀忠受贿一案进行审查,2003年6月13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该案移交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3年11月13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怀忠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被告人王怀忠自1994年9月至2001年3月期间,利用其担任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阜阳地委书记、阜阳市委书记、安徽省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杨晓明等7人或单位送的人民币236万元、澳币1万元(折合人民币6.1万元);索取倪某等4人或单位的人民币275万元,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1994年9月26日,原阜阳市(县级)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偷税的时任阜阳飞龙皮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杨晓明立案侦查并拟拘留,被告人王怀忠利用其担任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地区行政公署专员的职务便利从中协调,为杨晓明办理取保候审提供帮助。1994年12月,杨晓明得知被告人王怀忠在海南的消息后,为感谢王怀忠的帮助,希望今后得到更多的支持,与其妻蔡勤专程赶到海南兴隆温泉度假村,在王怀忠夫妇住的房间,送给王怀忠人民币6万元。 (二)1995年至1997年,被告人王怀忠应深圳国银投资集团董事长相坤请求,利用其担任阜阳地委书记、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开发阜阳银海花园、国际工业园、招商大厦等项目解决建设用地及减免银海花园二期工程城市建设配套费102.3万元等方面提供帮助。1997年7月底,相坤为表示感谢,利用邀请王怀忠到澳大利亚参加招商活动的机会,在悉尼市王怀忠住的酒店房间,送给王怀忠1万澳元(折合人民币6.1万元)。 (三)1997年至1999年,被告人王怀忠应安徽省阜阳汇鑫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姜旭、余永强、王忠等人的请求,利用其担任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阜阳商贸城、敬贤山庄等项目的开发用地及拆迁安置方面谋取利益,其中,被告人王怀忠违反国家规定,于1999年1月,擅自批准将原属安居工程项目的敬贤山庄一部分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3262.45万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1304.98万元。为此,被告人王怀忠曾先后四次非法收受姜旭、余永强、王忠送的人民币共40万元。其中: 1、1997年春节前,在家中收受姜旭、王忠为解决拆迁安置问题送的人民币10万元; 2、1998年春节前,在家中收受余永强、姜旭为解决拆迁安置问题送的人民币10万元; 3、1998年9月,在北京饭店收受余永强、姜旭为解决开发用地规划及拆迁安置问题送的人民币10万元; 4、2000年春节前,时任安徽省副省长的被告人王怀忠在合肥稻香楼宾馆,收受余永强、姜旭为表示感谢及希望今后继续给予支持而送的人民币10万元。 (四)1998年10月至1999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怀忠应阜阳市龙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马萍、总经理卢强(马萍丈夫)的请求,利用其担任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征地建住宅小区和购物中心、调解该公司与白金汉宫大酒店纠纷、办理加油站土地证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四次在其家中,非法收受马萍与卢强送的人民币110万元。其中: 1、1998年10月,非法收受马萍与卢强为解决建住宅小区征地问题送的人民币30万元; 2、1999年1月中旬,非法收受马萍与卢强为解决该公司与白金汉宫大酒店纠纷问题送的人民币40万元; 3、1999年2月,非法收受马萍与卢强为解决建购物中心征地问题送的人民币20万元; 4、1999年5月,非法收受马萍与卢强为解决办理加油站土地证问题送的人民币20万元。 (五)1998年8月至1999年8月,被告人王怀忠应阜阳东方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周伟的请求,利用其担任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周伟个人买断阜阳东方宾馆和协调贷款提供帮助,先后四次非法收受周伟送的人民币50万元。其中: 1、1998年12月的一天晚上,周伟为感谢王怀忠在其买断东方宾馆时提供的帮助,同时为了少交土地转让费及协调解决贷款,与其女友徐某到王怀忠家,送给王怀忠人民币20万元; 2、1999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为请王怀忠协调解决资金,周伟与其女友徐某到王怀忠家,送给王怀忠人民币10万元; 3、1999年5月的一天早晨,为请王怀忠协调解决资金,周伟在阜阳东方宾馆王怀忠夫妇住的2205房间,送给王怀忠人民币10万元; 4、1999年8月的一天晚上,为请王怀忠协调解决资金,周伟与其女友徐某到阜阳白金汉宫大酒店王怀忠、韩桂荣夫妇住的6080房间,以看望在此养病的韩桂荣为由,送给王怀忠人民币10万元。 (六)1997年至1999年,被告人王怀忠应时任阜阳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新华请求,利用其担任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开发、承建的奎星花园、汽运大厦项目减免了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为表示感谢,1999年8月上旬,王新华将10万元,加上王怀忠以前交他保管的10万元共计人民币20万元,以王怀忠女儿的名义存入合肥市三孝口邮政储蓄所,在合肥稻香楼宾馆将存单交给了王怀忠。后王怀忠委托他人将该款取出。 (七)1996年下半年至1999年2月,被告人王怀忠应阜阳市白金汉宫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士强请求,利用其担任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工程扩建、拆迁及解决贷款等方面谋取利益。为表示感谢,1999年8月,刘士强约白金汉宫大酒店副总经理刘路(刘士强之兄)到白金汉宫大酒店王怀忠、韩桂荣夫妇住的6080房间,以看望在此养病的韩桂荣为由,送给王怀忠人民币20万元。 (八)1994年至1997年,被告人王怀忠应阜阳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倪某请求,利用其担任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阜阳地委书记、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开发的工程项目在征地、立项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擅自批准为其减免土地出让金1555.37万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780.48万元,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66.53万元。2000年5月,被告人王怀忠在天津市开会期间,在其住的宾馆房间,向倪某索取人民币5万元。 (九)1994年3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的职务便利,为李某原任职的安徽国立公司在开发国贸大厦用地方面谋取利益,造成政府土地纯收益流失400.7万元。在国贸大厦建设过程中,被告人王怀忠又利用担任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其减免了城市建设配套费、固定资产投资调节税等713.03万元。2000年11月底,被告人王怀忠得知中纪委正在对其问题进行调查后,经张爱云介绍,认识了无业人员侯万清(化名陈思宇,已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遂要求其找关系阻止调查,侯万清答应帮忙并向王怀忠索要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王怀忠利用其担任安徽省副省长的职务便利,要求现任安徽某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为其提供200万元。李某在阜阳将款筹齐后,王怀忠安排杨应宇于同年12月10日将200万元带到合肥,王获得此款后,又让杨应宇将其中的120万元交给王事先安排等候在安徽省百花宾馆910房间的张爱云,由其转交给了侯万清,其余80万元让杨应宇暂时代为保管。事后,为掩盖真相,王怀忠又安排张爱云和杨应宇编造用上述款项合伙做生意的虚假协议,因遭杨反对未得逞。 (十)2000年12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其担任安徽省副省长的职务便利,对安徽某服饰集团与上海梅林正广和集团的合作洽谈,提供帮助和支持。期间,被告人王怀忠以急需用钱为由,先后两次向安徽某服饰集团董事长王某索取人民币共20万元。其中: 1、2000年12月6日,在被告人王怀忠的索要下,王某让其丈夫到安徽外经大厦,将人民币9万元交给了王怀忠; 2、2000年12月14日,在被告人王怀忠的进一步索要下,王某到安徽省百花宾馆将人民币11万元交给了王怀忠。 (十一)2001年2月,被告人王怀忠应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邓某及其丈夫于某请求,利用其担任安徽省副省长的职务便利,专门为邓某夫妇参与的广东东莞市连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合肥高科技农业园一事召开协调会。期间,被告人王怀忠以需要用钱为由,在合肥邓某家中,向邓的丈夫于某索要人民币50万元。邓某为求得王怀忠对项目的支持而将50万元款筹齐。被告人王怀忠安排于某分别在北京万寿宾馆、合肥东怡宾馆,交给北京新世纪四环投资有限公司副经理余永强人民币30万元、安徽个体户苏辉满人民币20万元,用以疏通关系,阻止中纪委的调查。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被告人王怀忠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中,扣押、冻结被告人王怀忠及其妻韩桂荣(另案处理)拥有的人民币、外币、存单、债权凭证及金银首饰、玉器、高级手表等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941.48万元。同时查明,被告人王怀忠夫妇已支出的各种消费和其他开支共计折合人民币144.31万元。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1085.79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怀忠非法索取、收受他人钱财价值人民币517.1万元,王怀忠夫妇合法收入和来源明确的所得88.11万元,尚有价值人民币480.58万元的财产,被告人王怀忠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2003年12月1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怀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怀忠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怀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怀忠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中索取贿赂数额亦特别巨大,索取贿赂后将绝大部分用于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犯罪的查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百般狡辩,拒不认罪,态度极为恶劣,应依法严惩。被告人王怀忠在本院审理期间,揭发唐某、燕某、姚某受贿犯罪和汪某走私犯罪,经检察机关查证,唐某在王怀忠揭发之前已经被举报,燕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且已经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姚某和汪某在王怀忠揭发前,已被立案查处,王怀忠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2003年12月2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扣押在案的财物,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被告人王怀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于2004年1月1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2月1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怀忠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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