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野、陈恩受贿、贪污、徇私枉法、监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被告人邓野,男,44岁,捕前系湛江市公安局边防分局局长兼党委副书记。
被告人陈恩,男,44岁,捕前系湛江市公安局边防分局政委兼党委书记。
被告人邓野、陈恩受贿、贪污、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1998年9月16日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根据案件管辖规定,交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999年4月8日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一)从1994年9月至1998年3月被告人邓野、陈恩通过收回扣款,为走私分子提供便利条件,私放走私船等手段,多次收取个体商人陈某某,走私分子李勇、李深、林桂枝贿赂,为他人谋取非法暴利,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在此期间,被告人邓野索取、收受贿赂人民币126.8万元、港币10万元;被告人陈恩索取、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5万元、港币18万元。
(二)1998年8月边防分局查扣了装载钢材的韩国“和平”号货轮。在决定放行的同时,被告人邓野、陈恩、郭进谦(边防分局副参谋长,另案处理)以边防分局名义收取了走私分子李勇的“赞助费”人民币70万元。经三人商议,决定不交单位财务入账,而是每人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用以弥补三人参与合作缉私的亏损。
(三)1997年7月30日、1998年6月20日边防分局先后查扣了从香港开往湛江的“泰恒”号货轮和由湛江开往日本的“维斯科邦纳”号货轮。“泰恒”号货轮除装载有进口批文并已预报的摩托车配件外,还装载了价值45万美元的进口汽车配件108箱,没有任何合法证明文件:“维斯科邦纳”号货轮载有硅铁2000余吨没有报关手续。在办理两案过程中,被告人邓野、陈恩与郭进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向货主东海公司收取了人民币20万元,作为单位预算外收入后,将价值40万美元的摩托车配件直接放行,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人民币192万元;对走私进口的汽车配件私自定价为人民币200万元,用假拍卖的形式卖回给东海公司,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人民币173万元;将价值人民币905.5万元的硅铁私自定价为人民币380万元,以假拍卖的形式卖回给货主阳江市阳兴贸易有限公司。对两起案件的走私犯罪分子吴子慎、苏开盛均未追究刑事责任。
(四)1997年12月2日和10日,边防分局分别查扣了载有钢材8199.5吨的“双子星”号货船和载有500吨钢材的顺风一号、载有485吨钢材的顺风三号货轮。在办理上述案件中,被告人邓野、陈恩与郭进谦不对“双子星”货船事主湛江市开发区服务总公司副经理庞伟胜事后提供的有关批文、单证进行鉴定,也未派人核查,对“顺风一号”、“顺风三号”两货船持同一手续??洋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一证两用的情况不进行调查,而是对“双子星”、“顺风一号”“顺风三号”事主分别收取人民币300万元和27万元作为预算外收入,将钢材放行,造成国家税收损失495万和32万余元。
(五)被告人邓野的财产中,有人民币232万元,被告人陈恩的财产中,有人民币138万元、美金28368.62元,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被告人邓野、陈恩均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1999年4月20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邓野、陈恩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及在处理“维斯科邦纳”号货轮走私硅铁案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邓野、陈恩在处理“泰恒”号走私进口汽车配件的行为,也构成徇私枉法罪不当。被告人邓野、陈恩是以单位的名义收取走私单位的“赞助费”和将走私货物进口汽车配件以假拍卖的形式卖回给走私单位,其只是为了给本单位湛江边防分局谋取利益,其行为缺乏构成徇私枉法罪徇私、徇情的主观动机,因此指控被告人邓野、陈恩这一事实构成徇私枉法罪不成立。审理认为,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邓野能坦白认罪,又有自首及立功情节,且能退清赃款等辩护观点符合案件事实,要求从轻的请求,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处:
一、被告人邓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陈恩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十五年;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追缴的赃款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
1999年5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了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湛中法刑初字第40号对上述被告人的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