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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纠纷适用劳动法
发布日期:2012-03-09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法第二条内容: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做了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和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按照当时的设计,就是将劳动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一部分是工人,按照劳动法进行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应劳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要。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此外,本法还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和现实劳动关系的需要,对非全日制用工做了专门规定。
引用自北大法宝检索法条释义  岳海艳律师  15800862599,办公地点:浦东民生路1403号太湖世家国际信息大厦317室,近九号线杨高中路站和二号线科技馆站,靠近浦东法院,如面询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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