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针对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必然出现的不公平现象,是为了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的利益,是法律为这种特定情况下的不公平准备的特别条款,是一种变通的处理方式。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包括以下几点: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已发生的损害结果,而不是过错和公平;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是一定要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是以损害结果来确定责任;三、无过错责任原则决定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是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以下四种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是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二是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三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四是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同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举证责任在加害人,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或存在其它的法定免责事由。则可以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如果证明不足或者证明不能,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湖北省宜昌市某镇某村村民吴某养了一条大黑狗。某日傍晚,大黑狗钻进邻近周某家偷吃东西,周某手持木棍追赶大黑狗,不想惊吓了周某房前刘某的一头猪,受惊的猪在逃跑中将正经过此处的70多岁的老太太曾某撞倒,致其骨折。受害人曾某要求养猪人刘某赔偿,刘某说你应当找周某,他不打狗,我的猪也不会乱跑。曾某找到周某,周某说我打狗,是因为狗偷吃我的东西,你去找吴某。曾某又找到吴某,吴某拒绝赔偿,称人是被猪撞倒,不关他什么事。无奈曾某告至法院。
该案是动物致人损害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受害人曾某在正常行走时突遭飞来横祸,其本身不存在过错,周某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无过错,而养狗人吴某对家犬的管理存在疏忽,养猪人刘某也违反圈养生猪的乡规民约,主观上都有过错。《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上,狗、猪的饲养人吴某和刘某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对曾某进行民事赔偿。